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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分级管理和深度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3
各管理局,执法支队、环科院,大气处: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强化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等文件要求,对涉VOCs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深化企业自主治理,实现高效减排。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VOCs年排放量3吨及以上企业分级管理(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分级说明
  分级规则按《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污防攻坚办〔2021〕13号)的附件1《深圳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分级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级规则》,详见本文附件2)执行。
  《分级规则》涉及13个典型行业和1个其他行业,根据各行业分级指标落实情况将企业划分为A、B、C三个级别。各行业分级指标由多个指标类型若干指标子项组成,每类指标和每个指标子项均设A、B、C三个级别,其中标注"★"的为基本指标子项,未做标注的为推荐性指标子项。
  1.A级企业。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行业所有基本指标子项均满足A级要求;
  (2)"源头控制"类的"原辅材料"子项,"末端治理和企业排放"类指标均满足A级要求,且"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监测监控水平"2类指标均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
  (3)"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企业排放"2类指标均满足A级要求,且"源头控制"类的"原辅材料"项、"监测监控水平"类指标均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
  (4)使用的涂料、油墨、清洗剂和胶粘剂,在即用状态下VOCs质量占比均低于10%,"监测监控水平"类指标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且厂区无组织排放水平符合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2.B级企业。行业所有基本指标子项均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且达不到A级企业要求。
  3.C级企业。行业基本指标子项中任意1项指标为C级。
  4.其他说明。
  (1)《分级规则》同时适用于工序和企业总体评级。
  (2)对难以界定所属行业的企业,应分别按工序进行评级,其中工序评级最低级别为企业级别。
  (3)企业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行为、非法排污行为的,应直接降为C级,且次年不予受理其评级申报。上一年度(每年9月底前一周年内)受到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企业,本年度不可评为A级或B级。
  (4)当年未提出定级变更申请,且不符合降级条件的企业,本年度维持原定级别。
   (三)定级程序
  1.企业自主申报。需做分级或调整级别的企业应对照《分级规则》如实进行等级自评,其中VOCs年排放量≧10吨或需要调整级别的企业应于2022年4月底前向各管理局提交真实、完整和规范的申报评级材料(见附件3);3吨≦VOCs年排放量<10吨的企业应于2022年6月底前向各管理局提交真实、完整和规范的申报评级材料(见附件3)。企业在当年申报评级材料提交后至下次调整评级申报前,因更换生产或治污设施等,造成与已提交申报评级材料不符的,应及时向管理局报备。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或者不进行申报的企业,直接按C级管理。
  2.各管理局初核。各管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评级工作。对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出具初核意见,并分别于2022年6月底将VOCs年排放量≧10吨及调整级别的企业审核意见(见附件4)和企业申报评级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底将3吨≦VOCs年排放量<10吨的企业审核意见(见附件4)和企业申报评级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3.市生态环境局定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分级材料审核、定级和结果上报工作。应对照《分级规则》现场核实企业情况(含受到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情况),出具意见并定级。2022年9月底前完成VOCs年排放量≧10吨及需要调整级别的企业分级,2022年12月底前完成3吨≦VOCs年排放量<10吨的企业分级,并按要求将评级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管理应用
  1.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要求,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和《分级规则》,制定涉VOCs企业差异化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期间,A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和C级企业应加大减排力度,其中C级企业纳入优先停限产企业清单,C级工序必须停产。
  2.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建议将A级企业列为应对减排豁免单位;B级企业列为协商减排单位;C级企业列入强制减排重点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停限产措施。
  3.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将A级企业纳入排污单位正面清单,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管理。
  4.将VOCs分级纳入日常管理,重点督促C级和B级企业按照《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等治理要求,组织开展涉VOCs重点企业深度治理,尽早实现转型升级。
   二、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一)工作目标

  2022年9月底前完成附件5名单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二)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1.制定深度治理方案。
  企业应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环大气〔2021〕65号文附件)、《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涂料油墨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79-2021)、《家具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80-2021)、《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81-2021)、《家具成品及原辅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SZJG52-2016)、《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等文件要求,开展自查,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VOCs深度治理方案(模板详见附件6)制定,明确每项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
  2.开展技术评估与帮扶。
  (1)各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重点企业治理方案开展技术评估,确保企业治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2022年6月底前并将评估后的企业治理方案(扫描件)、技术评估意见(扫描件)及汇总表(附件7)报市生态环境局。
  (2)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深度治理技术帮扶工作。针对VOCs治理有技术难度或有争议的典型行业重点企业,邀请行业知名学者、专家团队通过会商或现场核查等方式,携同本地科研团队、基层环保监管人员和企业环保负责人,核实企业原辅料低VOCs改造、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废弃物管理、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等情况,彻底摸清企业VOCs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并给出有效的整治建议。
  (3)实施治理与跟踪推进。
  企业应根据治理要求,积极推进VOCs深度治理。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深度治理工作。
  各管理局应跟踪各自辖区内企业的VOCs治理进展情况,督促企业对照治理任务做好全过程管控。
   (三)职责分工
  1.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牵头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协助各管理局开展深度治理工作。
  2.各管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VOCs重点企业深度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治理方案的审核,推进治理项目的实施。
  3.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各管理局加强VOCs专项执法。
  4.市环科院负责开展治理技术培训及典型行业重点企业技术评估,跟踪企业VOCs治理项目成效。

附件:1.深圳市2022年VOCs重点监管企业分级清单
   2.深圳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分级规则(试行)
   3.公司VOCs申报分级材料
   4.涉VOCs企业分级审核意见汇总表
   5.深圳市2022年VOCs重点企业深度治理清单
   6.VOCs重点监管企业深度治理方案编制大纲(参考模板)
   7.区涉VOCs企业深度治理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
          (联系人:廖汝娥,电话:23911755)